机会成本法的运用有哪些?
机会成本法常被用于指导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
1、中间产品存在外部市场,即市场价格可供利用时,理想的内部转移价格应是含一定折扣的市场价格。根据机会成本法,在完全市场下,销售分部可以向外部以市场价格销售任意数量的产品,若转移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它就会遭受损失。同样的,购买分部也能以市场价格获得所需的产品,故它不愿意支付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购买内部产品,此时销售分部的最低转移价格和购买分部的最高转移价格似乎就是市场价格,其实不然。机会成本法在指导内部定价时能同时满足合理业绩评价,目标一致和自主经营权这三项,此时的市场价作为转移价仅能充分说明各分部的自主经营决策权,未能很好地体现业绩评价与目标一致的功能。
2、当中间产品不存在外部市场,无法确定中间产品的市场价格时,以市场价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就不适宜了,此时用机会成本法指导的内部转移价格是协商转移价而非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这是因为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的弊端很多,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双方的机会成本,没有考虑不完全市场竞争对企业的影响。协商转移价格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机会成本,避免了业绩评定的不公,虽然受到谈判技巧因素和时间资源消耗的影响,但仍可以满足目标一致、经营自主及准确的业绩评价这三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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