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概述[1]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的精神,2007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为期四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资源枯竭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帮助其逐步化解累积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历史欠账。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的内容[1]
- (一)补助规模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范围,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2007年为8.32亿元、2008年为34.8亿元,2009年为50亿元。
- (二)测算办法
为了避免造成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干扰以及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中央补助资金不与收入来源地挂钩。考虑到此项转移支付主要是增强资源枯竭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相关人口作为测算补助的基础,并适当考虑相关客观因素,尽可能公正合理。
具体补助办法是:
修正系数考虑各地财力水平、所在省(区)财政困难程度及支出成本差异、资源类型等因素。
固定数额补助仅针对县(市)和市辖区,主要考虑是县(市)非农业人口规模相对较少。奖励资金按照上年省级财政配套数的20%计算。
注:标*为第一批享受该项转移支付的城市。
相关条目
- 一般性转移支付
- 均衡性转移支付
-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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