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本位
什么是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是指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位置,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平等合作,以治理的方式运行的社会管理体制。
社会本位的内涵
社会本位的内涵应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并偏重“社会公利性”,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准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经济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其合力能够首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主体在承担自己那份责任的同时,也有权利和义务激励和敦促其他主体承担自己的责任,以共同完成社会责任的合理分担。
社会本位的特征[1]
(1)社会本位更加强调自我管理。强调社会自我管理,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撇开政府。政府是社会规则的制订者,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
(2)社会本位意味着合作治理。合作治理首先是一种多元化的治理,其次,合作治理强调社会管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
(3)社会本位是以公共服务为主的管理。管理就是服务,公共服务既包括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包括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
(4)社会本位是综合运用行政、市场等多元手段的规范化管理,区别于单一的行政干预。社会本位更强调契约精神,法治理念。
(5)社会本位以公民权利为核心。只有尊重公民权利,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本位的管理。尊重公民权利,公民社会管理的自发性、创造性和能动性才能更好地被激发出来。
参考文献
- ↑ 童志锋,郁建兴.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新分析框架[N].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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