栅栏原则
栅栏原则(ring-fencing rules)
什么是栅栏原则
栅栏原则是由于一些表外创新业务已与存贷款“互联互通”,因此需要对信贷类业务、理财类业务、代理类业务和有价证券投资类业务实行“栅栏式”隔离,鼓励在各自业务区域内的进行积极创新。
“栅栏”原则,其核心是对不同性质的业务进行风险隔离。
2009年,工商银行最早开始了理财业务改革,成立总行一级部门资产管理部,专营理财业务。此后,监管层也多次要求理财业务应当遵循“栅栏”原则: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分离,理财产品统一研发、集中管理,并且每个理财产品应当单独核算、具有严格的边界。
遵循“栅栏”原则,审慎推进金融产品创新。一是在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创新。二是按照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原则推动理财业务创新。三是在明晰责任的基础上促进代理业务创新。四是在严格设限的前提下推动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创新。
栅栏原则的实践[1]
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如何在法律形式与业务实质上使银行理财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与收益过手给投资者,使投资者愿意承担、能够承担,即满足“风险隔离、风险可公允计量、投资者可承受”等三个方面的要件就是理财业务产品建立栅栏、回归本源的关键。
1、风险隔离。首先要要根据业务实质明确风险由谁承担,并在法律形式、账户独立、会计核算等方面能够将不同权属关系的资产相互隔离。
2、风险可计量。风险被隔离后还应公允、透明地计量,即基础资产的风险被资产价格的公允变化所反映,否则投资者无法了解所进行的投资实际承受的风险,也就无从谈及去承担风险。金融学上的风险就是指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反映的不确定性,而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采用的按照约定收益率发行的方式,加之银行声誉的背书,使得理财产品所投资基础资产的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并没有传递给投资者。
因此,尽管银行采取了很多投资者适合度销售的措施,但结果仍是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而反观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产品,尽管也是银行代理销售的,但因为其按净值认购、赎回,价格的变动反映了风险,投资者也真正认可了“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理念。
3、投资者可承受,即通过分散风险使投资者能够承担风险。在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中,金融风险是通过银行的客户关系管理与持续信用风险监测(贷后管理)、模式/模型选择与组合管理得以控制的,储户(投资者)仅承担银行的信用风险而不承担银行贷款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风险。
而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中,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依靠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机构,以分散化的风险转移为主要控制手段,投资者直接承担了基础资产的风险,但由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动态管理与组合投资,单一基础资产的风险被层层分解,最终能够被投资者所承受。
参考文献
- ↑ 林立.《金融产品创新的栅栏原则》.新浪财经.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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