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诚信原则
什么是统计诚信原则
统计诚信原则是现代统计立法的指导方针,是解释、适用统计法规范、进行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作用贯穿于统计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集中反映了统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征。统计诚信原则是对所有参与统计活动主体的法律要求,有利于平衡参与者的利益,使得他们之间在信任与合作的基础上,实现统计的目的。
具体而言,统计诚信原则要求统计人员不得实施篡改和编造统计数据的行为,也不得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泄漏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秘密。同时统计诚信原则也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应如实填报统计数据,不得实施虚报、瞒报、伪造、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统计诚信原则不仅是对统计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统计活动的道德要求,如果统计法确立了诚信原则,同样也是对所有统计活动主体的法律要求。统计诚信原则要求统计调查主体与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者之间及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资料用户之间在统计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保证统计活动主体建立信任与合作关系,从而达致统计目的的实现。
统计诚信原则的协调内容
统计法中的统计诚信原则进行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统计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我国统计法主要调整以下三类主体之间因统计行为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统计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计调查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资料用户之间的关系。因此,统计诚信原则也是统计法调整这三类主体间关系的要求。
首先是统计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诚信。统计调查者是指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及地方统计调查的实施者。被调查者,亦称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履行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而言,统计诚信原则要求统计人员不得实施篡改和编造统计数据的行为,也不得泄漏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秘密。同时统计诚信原则也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应如实填报统计数据,不得实施虚报、瞒报、伪造、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调查者在调查活动中依法要求被调查者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被调查者有义务依法向调查者报送统计资料。正如欧盟统计局所提出的那样,官方统计调查的强制性和为被调查者保密,是官方统计的两大支柱。
其次是统计调查者之间的诚信。根据统计诚信原则的要求,这包括两个层次:其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的诚信。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接受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统计诚信的作用在于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其二,政府统计机构与部门统计机构之间的诚信。统计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由于政府统计机构与部门统计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更加离不开统计诚信原则作用的发挥。
最后是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资料用户之间的诚信。在使用统计资料的过程中,必然在资料的统计者和使用者之间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保证统计资料发挥效用和有序利用,必须通过统计诚信原则来规范统计资料的收集者和使用者的行为。我国现行统计法脱胎于计划经济,确定的基本原则离现代国际统计规则还有较大差距,在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信息公开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个体调查资料的保护是国际统计的一般性原则。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1994)第6条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所搜集的个人数据,不管是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
统计诚信原则是统计法的保障
统计法的最终目标是获得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诚信原则则是统计法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保障。统计诚信原则保障统计法目标得以实现的功能具体体现在统计诚信原则的各项要求之中,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其一,统计诚信原则要求统计数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其他目的。统计数据只应作为宏观管理、调控社会和经济所用,应避免与统计对象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包括当事人的政绩、升迁、奖惩、纳税等都不应与统计调查相联系。统计数据只能用于统计上也是统计诚信原则的要求,通过使统计数据与被调查者的各种利益脱钩,从而消除被调查者的疑虑,在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建立充分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才能确保获得的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对此规定得很不完善,对法人和自然人的个人资料保密制度规定的不严格,严重影响了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者的信任关系。在有一些地方将用于统计目的的单位、个人资料用于征税、计划生育管理等目的,致使计调查对象不愿向统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因此,统计诚信原则要求统计所获得的数据不得被用于统计以外的其他目的。
其二,统计诚信原则要求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统计对象如实地填报和提供统计数据,这是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真实与可靠。我国台湾地区的《统计法》明确规定:政府办理之统计,被调查者无论为机关、团体或个人,均有据实详尽报告之义务。有些国家的统计法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者,甚至规定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日本统计法》规定,对有未依法进行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的人,处六个月以下的徒刑或拘禁。我国现行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缺乏强制力度,这是造成被调查者与调查者之间不配合的主要原因。未来的统计立法应按照统计诚信原则的要求明确规定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和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三,统计诚信原则要求统计机构的统计活动应依法进行。任何官方统计活动、特别是统计调查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统计机构不能实施。在我国现行的统计调查管理方面,随意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大量存在。滥发报表,增加了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徒增了无谓的统计成本,浪费了有限的统计资源,造成了统计调查项目多而滥的现象。因此,未来的统计法应根据统计诚信原则的要求明确区隔国家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的界限,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或备案作出明确的规定。
统计诚信原则要求统计数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其他目的、统计机构的统计活动应依法进行以及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只要真正做到这几点,获得真实可靠统计资料的目标就有了保障。
免责声明:本内容来源于第三方作者授权、网友推荐或互联网整理,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学习与参考之用。所有文本和图片版权归原创网站或作者本人所有,其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任何版权侵犯或转载不当之情况,请您通过400-62-96871或关注我们的公众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进行相关处理与修改。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