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承受
专利权的承受[1]
专利权的承受是在单位享有专利权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的改组、合并、分立、解散等发生的专利权的转移关系。其性质既不同于专利转让,也不同于专利继承,而是一种独立的专利权的转移方式。
专利权的承受与专利权继承区别[2]
专利权的继承问题没有著作权那么重要,其原因是专利保护期较短,发明专刊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仅为10年。但是,不管专利有效期多么短,其继承问题仍然是回避不了的。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精神,专利权的继承与有形财产的继承均依继承法规定的方式转移。
专利权的承受,并非专利权的继承。专利权的承受发生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而专利权的继承仅发生于自然人之间。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改组、合并、分立、解散的情况下。其专利权归属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此种专利权的转移,称之为专利权的承受。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 专利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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