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追索金额
什么是最初追索金额[1]
最初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初次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一般包括票据金额、法定利息和追索费用三部分。
最初追索金额的范围[2]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初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利息的计算。《支付结算办法》第46条进一步明确利息的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3、取得有关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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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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