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商品
什么是拒收商品
拒收商品是指在商品购销经营业务中,因商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购货方全部或部分拒绝接收的商品。
拒收商品的内容 [1]
拒收商品多发生在异地购销经营业务中。发生拒收商品时,购销双方应及时联系协商处理办法;如将拒收商品全部或部分退回原单位;就地代销;转运其他企业或重作购货方购进处理等。在协商过程中,购货方对拒收商品原则上非经供货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以免浪费运输费用,增加商品损耗;如拒收商品中的残缺不全或变质,是因为运输机构的过失而引起的,应协助供货单位追查责任,并取得证件转供货单位处理。
在商业会计核算中,购货方对拒收商品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在“代管商品物资”表外帐户登记。拒收商品的货款已经支付时,对已承付的货款连同有关运杂费,应从“在途商品”和“费用”帐户一并转入“待决应收款”帐户,及时与供货方联系解决。如拒收商品的货款尚未支付,应在收到货款结算凭证时,及时通知银行拒付。供货方对拒收商品应作为移库处理,在“库存商品”帐户内设专户登记,或在“存放地点”栏内增加库存数量,作为移库处理;对购货方的拒付货款(连同代垫运杂费)应先从“委托银行收款”帐户结转到“待决应收款”帐户,待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如供货方同意拒付,则将货款冲减“营业收入”帐户,垫付的运杂费转作本企业“费用”处理;如拒收商品已结转销货成本,还应按原进价调整“库存商品”和“营业成本”帐户。
参考文献
- ↑ 会计大辞库 第二卷.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19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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