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证的要素
网络公证的要素包括:
第一,网络公证的主体。传统意义上的公证具有两大主体,即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网络公证也不例外,但网络公证需要专门的网络公证机构。网络公证机构的“专门”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网络公证机构的专业性,专门处理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法律行为;二是网络公证人员的专业性,公证人员要具有一定的网络技术相关能力,取得相应的技术资质,网络公证员需由经过专门认证机构培训认证的专业人员来担任。网络公证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也有特殊的要求,当事人需为已取得电子签名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网络公证的客体。网络公证的客体是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行为和文书等,包括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电子合同、数据文件等。
第三,网络公证的工具。网络公证必须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这也是它区别于传统公证的关键之处。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可学习性和可模仿性很高,所以在互联网的世界里,网站、网页内容的克隆事件、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还经常出现“眼见不为实”的情况。为了应对不同种类的网络公证,设计特定的软件程序是必要的。如果缺乏有效的网络公证技术,网络公证不仅会丧失所有优势,甚至还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公证除了包含上述几大要素之外,还具有便捷性的特点。网络公证是一种方便的公证方式。与传统公证相比,当事人不必去公证处申请,公证处也不必到达取证现场,各个环节基本是通过网络在不同的甚至遥远的地点完成。网络公证更是一种快捷的公证方式。当事人双方确定对数据电文内容予以公证后,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中下达一些指令,该数据电文内容就会被加密传送到网络公证机构。网络公证员对双方的数据核实无误后,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对一份数据电文的公证也就完成了,省时、省力且准确性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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