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复制与软件著作权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临时复制与软件著作权之间的关系。根据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将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的权利。因此,临时复制行为属于软件的合法复制行为,且不需要经过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娱乐性使用盗版软件将构成侵犯复制权的行为。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使用软件的行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然而,娱乐性使用盗版软件不属于学习和研究的范畴,因此将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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