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服务的主体是谁?
在税收服务中,有三种类型的组织与我们在直观意义上所标明的税收服务有关: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如税务师、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和社会媒体。在这三种一般意义上的税收服务主体中,只有税务机关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税收服务的主体资格。原因在于,只有税务机关才与纳税人在税收服务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中介机构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媒体所提供的税收服务与纳税人之间并不存在对等关系。因此,纳税人只能针对税务机关提起税收服务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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