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名称受保护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因为网站名称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公示或明确授权,目前,网站名称欲得到法律保护,应当具有识别性标记的特征,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条件。网站名称只有经过大量、持续地使用或宣传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能通过该网站名称识别不同的网站或服务来源,网站名称才能形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或权益。
(1) 该网站名称为特有,具有显著性和识别力。所谓“特有”,是指该网站名称非为相关网站、服务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网站名称的显著性一般以其原始独创性为根基,亦有通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使网站名称产生“第二含义”上的后天显著性。网站名称的识别力,主要是指该“网站名称”与网站经营者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在网络上一看到该网站名称,或与该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就能自然地与该网站经营者、该网站提供的特定服务相对应或产生联想。即该网站名称产生了类似于未注册商标的网络标识功能和区分市场主体的作用。
(2) 网站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认定知名网站,通常应考虑该网站所提供的服务的时间长短及市场占有率,该网站为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网站以广告或其他方式宣传的资金投入、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网站是否知名,直接影响该网站名称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力,及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发生的可能等根本问题。故判断网站是否知名,是确立该网站名称是否应给予保护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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