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产品的定价特点
技术产品与一般实物产品相比,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独创性:技术产品往往是一种创新的、不可再生的产品。它的根本意义在于创新,而不是重复和仿造,其主要表现为“前人未有”的或“第一次发现”上。
复杂性:技术产品一般是向未知的进军,对未来的开拓。它需要依靠本身的积累与发挥,且必须用创造性的劳动来实现。因此,生产技术产品同一时间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要远远大于一般商品同一时间劳动创造的价值。
扩散共用性:技术产品的使用价值决定了它一旦发明,可以同时在若干不同场合供不同的对象使用和占有。特别是技术产品是无形产品,传播非常便利,受地区、国家等限制较小,在信息传输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个国家的科学家获得某种发现或发明后,会很快地传到其他国家,为大家所共用。但这种扩散共用性,并不等于说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共同性。所以,对其制定价格时要从经济效益方面多考虑。
续存性:技术产品不像一般商品那样只能消费一次,它可以多次反复地使用,它的使用价值决不因消费而消失,只要没有更好的技术产品出世,它们就一直会被人们所利用。但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的速度明显加快。因此,应该对技术产品的最高价格加以限制,并不是想多高就多高。
累积综合性: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创造,大都是对前人科学研究成果的综合,继承和发展。全新的技术产品几乎是没有的。新的知识和技术与原有的知识和技术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继承关系。因此,在对其定价时,应注意其价格涨落的幅度不能太大。
风险性:技术产品的生产是开拓性和探索性的,这决定了它必然诸多失败,少数成功,此说明其风险性极大。一方面是研制风险,即技术项目选定后,研制下成功,或研制的产品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不能投入应用;另一方面是推广风险,研制成功并达到预期技术要求,但没人愿意购买应用,只有科学价值,但没有现实的经济价值。这时就要讲究定价的策略和技巧,定价要有助于促使其产品尽快地推广应用。
法律保护性:技术产品从它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另一种是不受法律保护但受合同保护的技术秘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制建设,一大批法律法规出台。技术产品是无形产品,传播非常容易,如果无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科技部门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科研成果就难以推广。在对技术产品的有偿转让制定价格时,一定要以这些法律为依据,合理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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